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