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十六条有效提倡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并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