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出生的婴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并盖有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