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死亡和婴儿、围产儿死亡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