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一条有效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