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