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