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附有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通过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有关审议意见和问题纠正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