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机构,加强联系指导,组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点评,发挥“县建乡用”备案审查专家库作用,提高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提高文件制定质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推进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健全疑难情形会商、联合培训、信息共享等机制,增强备案审查整体合力。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