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改变、撤销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等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建议。

已经修改、废止、改变、撤销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对利益相关方造成权益受损等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