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