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