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