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