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