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