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其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