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