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销售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免费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