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农产品贮存、运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