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社区人口数量和结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现状、路网布局、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综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应急等因素,划定城镇社区公共服务基本单元的范围,明确更新活动的目标要求、时序安排、要素保障等内容,提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景观风貌、住宅品质、房屋安全等方面的更新指引。
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