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二章 社区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镇社区体检结果,组织编制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可以以全部或者部分市辖区为范围,编制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