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的更新指引,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城镇社区更新项目进行统筹策划,编制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的更新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类型、规模、资金筹措、建设标准、运营模式以及项目涉及的规划条件变更需求等内容。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以及承担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等,可以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项目申请。提出更新项目申请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