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城镇社区体检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居住环境、房屋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城镇社区体检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