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全省城镇社区更新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全省城镇社区更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等方式,实现城镇社区更新项目的全周期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