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社区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对城镇社区更新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城镇社区更新专项规划、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城镇社区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