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社区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社区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统筹城镇社区更新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社区更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社区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