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城镇社区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拟用于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相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历史使用情况、权属来源等,依法补办产权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