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差的城镇老旧小区多层住宅,鼓励业主通过拆改结合等方式进行自主更新改造。业主依法决定实施拆除重建,并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