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建成年代早、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差的城镇老旧小区多层住宅,鼓励业主通过拆改结合等方式进行自主更新改造。

业主依法决定实施拆除重建,并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