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施公共服务设施更新的,应当综合考虑养老托育、医疗健康、体育健身、社区食堂、文化休闲、便民商业、家政服务等民生需求,规划建设或者利用闲置场所改建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