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三章 社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适应城镇社区更新的投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工作的协同办理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