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认定或者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更新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项目实施主体还应当与业主签订拆除重建协议。业主不同意签订拆除重建协议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协议收购、异地产权置换等方式协商处理;对于无法承担拆除重建费用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通过补贴费用、产权共享等方式协调解决。

个别业主拒不同意拆除重建,影响危险房屋解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拆除危险房屋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拆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重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