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和认定。其中,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实施方案还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项目实施方案授权区人民政府批准。危险房屋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实施方案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全体业主依法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