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城镇社区更新活动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一)房屋建筑类的更新项目,该房屋建筑仅有一个业主的,由其自行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有多个业主的,由相关业主依法表决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基础设施类的更新项目,由其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三)片区综合类的更新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对相关场所、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本条例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在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承担具体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等职责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