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三章 社区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和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更新的,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参照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则,成立住宅更新委员会,代表业主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