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更新的,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参照业主委员会成立规则,成立住宅更新委员会,代表业主开展住宅更新的意见协调、组织推进、实施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