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二章 社区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群众意愿和实施条件,从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质量低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严重缺失区域的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