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二章 社区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一条有效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的更新项目,需要对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