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纳入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库的更新项目,需要对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