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不得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污口。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