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八条有效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绩效和安全。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日常查询制度,保障业主方便及时查询账户信息;及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年度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