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九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依法购买定期存款或者国债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借贷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