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三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决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接受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委托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