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住宅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参与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市住宅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市住宅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