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鼓励、倡导当事人通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住宅物业纠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物业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