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的综合环境。

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实施自行管理。

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可以指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提供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

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