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自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