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矛盾投诉处理等。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