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市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修改范本的,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