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业主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筹备组成立后,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