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查询,依法予以配合。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经费标准由市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用账户。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