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和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