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城市建立跨行政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联防联治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有关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区域合作,协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促进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